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
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七人,職務得列簡
任第十職等;科長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十人
至十二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
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科員三十二人至四十人,職務
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職務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