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3 年 12 月 31 日
第 6 條
職業訓練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業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一等職業
訓練中心,得置副主任一人,襄理業務,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