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 6 條
本學苑置人事管理員,由勞委會派員兼任,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