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3 年 04 月 28 日
第 6 條
工會名稱應以我國文字登記,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
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企業工會名稱,應標明廠場、事業單位、關係企業或金融控股公司名稱。
產業工會、職業工會與工會聯合組織名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標明組
織區域及屬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