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07 月 21 日
第 6 條
組長以上會務工作人員之聘任,應由理事長依規定標準提經理事會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其任期與理事會同。但新任理事會對原任工作人員,
除其犯有重大過失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予以解聘或資遣外,仍應繼續聘任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