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款之分配標準如下: 一、應分配款總額百分之五十,依各工會會員人數級差分配之。 二、應分配款總額百分之三十,依各工會工作性質與港口之相關程度分配 之。 三、應分配款總額百分之十,依各港口收益狀況分配之。 四、應分配款總額百分之十,依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之區別分配之。 有關各工會之基本數及其加權數之計算公式,由管理小組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