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工、煤礦工福利貸款辦法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8 年 12 月 04 日
第 6 條
本貸款之金額及還款期限如左:
一、修繕住宅貸款,分五年免息按有攤還,每戶貸款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
    限。
二、子女教育貸款,分一年免息按月攤還,每戶貸款額如左:
 (一) 子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每名每學期可貸款新台幣六千元。
 (二) 子女就讀大專以上學校,每名每學期可貸款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修繕住宅貸款核准貸款戶,五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同一種類之貸款,但因天
然災害所致損壞而申請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