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之審查項目如下:
一、哺(集)乳室規劃及設置之妥適性。
二、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三、受僱者子女需要送托人數與實際送托人數之比率。
四、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五、收托時間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
六、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
托育服務空間設備規劃安排之妥適性。
七、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
八、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得按各地方主管機關當年度辦理本
辦法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預算編列情形、申請情況及視
當年度經費預算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