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6 條
保險人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派員調查有關勞工保險事
項時,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得視業務需要委請相關科別之醫師或專家協助之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