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7 01:41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6 條
保險人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派員調查有關勞工保險事 項時,應出示其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得視業務需要委請醫事服務機構、相關科別之醫 師或專業機構、團體、專家協助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