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民國 87 年 08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8 年 07 月 07 日
第 6 條
特約醫療院所申報診療費用平均未超過一定金額者,得不經審查。
前項一定金額,由勞保局參酌實際情形訂定並每年檢討一次。
勞保局得訂定特約醫療院所免審要件,對醫務管理及申報作業等良好者,
其診療費用得不經審查。但發現有異常時,勞保局應即恢復審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