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31 日
第 6 條
繼續加保者,其投保薪資以被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規定。但部分工
時被保險人,不得低於該分級表備註欄部分工時被保險人最低適用等級規
定。
前二項投保薪資,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或備註欄部分工時被保險人最
低適用之等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