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9
法規名稱: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
第 6 條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後 ,應依本法相關規定提供醫療服務及申報醫療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