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處分書及催繳函之郵件經退回者,本局應於郵件退回之日起五日 內,移由欠費者所在地辦事處於六日內訪查郵件未能送達之原因,欠 費者已遷移新址者,應另依新址寄發。 本局由報章媒體或其他資訊知悉欠費(投保)單位遷移不明、歇業、 解散時,應即函請辦事處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