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8 月 0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
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6 條
本標準所稱 ㎎/m^3  為每立方公尺毫克數,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
大氣壓條件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粒狀或氣狀有害物之毫克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