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6 條
本規則所稱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
、車輛系營建機械、堆高機等。
前項所稱車輛系營建機械,係指推土機、平土機、鏟土機、碎物積裝機、
刮運機、鏟刮機等地面搬運、裝卸用營建機械及動力鏟、牽引鏟、拖斗挖
泥機、挖土斗、斗式掘削機、挖溝機等掘削用營建機械及打椿機、拔椿機
、鑽土機、轉鑽機、鑽孔機、地鑽、夯實機、混凝土泵送車等基礎工程用
營建機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