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發布第 20、21、23、24、28、31、38~40、43條條文;增訂第 20-1~20-4、42-1~42-3 條條文;刪除第 4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作業環境監 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二、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三、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四、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前項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四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