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7 年 06 月 27 日
第 6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致力於作業方法之改善、作業頻率
之減低、搬運距離之縮短、搬運物體重量之減少及適當搬運速度之調整,
並儘量以機械代替人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