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9 月 06 日
第 6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於作業前清除已污染該裝置之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
二、應供給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圍裙,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透性長
    靴及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但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
    人認為作業勞工不致受四烷基鉛污染或無吸入其蒸氣之虞時;不在此
    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