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06
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19 日
第 6 條
機器人遇有第四條緊急停止或前條第三款狀況停止運轉時,其握持部應仍 能繼續穩定握持其所握持之物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