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1:49
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18 日
第 6 條
雇主使勞工於氣閘室接受加、減壓時,其每一勞工占有之氣積應在零點六 立方公尺以上;底面積應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