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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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選拔方式:
(一)優良單位:
      1.推薦: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事業單位,由當地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
        體及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
        推薦表(附表一)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之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
        衛生優良單位自薦表(附表一)自行向初審單位自薦。
(二)優良人員:
      1.職業安全衛生:
     (1)推薦:
        甲、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職業安全衛生團體、職業健康照
            護團體及各有關學術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
            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乙、由事業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
            表(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者,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
          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經其事業單位同意後
          ,向初審單位自薦。
      2.勞工健康服務:由勞動檢查機構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勞工健康服
        務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之一),向初審單位推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