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04 日
第 6 條
符合前二條所定條件之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
者,應自備或租用合格之巡迴 X  光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者。
二、符合下列規定:
(一)聘有醫師二名以上,其中一名具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職
      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實務經驗,且無第二十二條
      或第二十三條所定違規情形。
(三)具有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之
      檢驗(查)設備、醫事檢驗師(生)、醫事放射師(士)及護理人
      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