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 6 條
申請辦理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單位,應
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為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事業單位、相關機關或團體
    。
二、訓練設施及儀器設備完善,且師資人力健全。
三、計畫主持人應為安全衛生相關類科之高等考試及格、教學經驗三年以
    上或從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務經驗五年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