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04
法規名稱:
廢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19 日
第 6 條
檢驗機構應按月向當地勞工檢查機構提出檢驗業務報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