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6 條
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之單位,應依據各職類「承
辦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 (以下簡稱自評表) 自
行評鑑符合規定後,檢附下列文件連同自評表一式二份備函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評鑑:
一、設立、登記許可或立案證明。
二、土地、建築物所有權狀。但公立機構不在此限。
三、二年以上之租約或借用同意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