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6 條
辦理年度監評人員研習 (討) 會之職類、場次、人數應考量各職類監評需
求數量妥為規劃,其辦理方式及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監評人員研習 (討) 會,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學校及團體
等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