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13 日
第 6 條
正訓練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五年,並取得
    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二、具有博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
    前三名。
三、具有博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三年,並取
    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四、持有助理教授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五年。
五、持有副教授以上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專長。
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
    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七、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五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
    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八、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十年。
九、任副訓練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
    學位。
十、任副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且經審查合
    格之著作或創作發明。
十一、任副訓練師滿六年,服務成績優良,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
      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第四條、前條及前項所稱技能競賽,指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
能競賽。
前條及第一項所稱著作或創作發明,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以訓練實務為主,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所發表之專
    書、研究報告、教材或教案等創作。
二、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
    證明及技術報告。
三、依專利法取得專利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創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