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夜間部設置辦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8 年 03 月 27 日
第 6 條
夜間部設置主任一人,由本職訓機構主任兼任,綜理夜間訓練業務。夜間
部之教務、輔導、行政等工作,由本職訓機構主任視訓練職類及受訓人數
,就原有人員中指派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人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