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機構授課超時及兼課鐘點費發給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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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機構為因應課程需要,於訓練師未聘滿額時,得聘請中心以外人員
    兼授課程。但如屬新增辦之職類,經評估非現有訓練師所能擔任課程
    時,不在此限。外聘職業訓練師資視其學經歷及工作資歷,比照大專
    院校或高職學校專業課程鐘點費支給標準辦理,並得按規定發給交通
    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