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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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審核文件:申辦本項職業訓練補助時,應檢附下列資料文件供審:
 (一) 總體計畫書以A4格式製作 (如申請補助經費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
      者,請依序裝訂,提送計畫資料十份供審) 。
 (二) 計畫書中應包含訓練計畫要件:訓練計畫書、學科、術科及實習課
      程時間配當進度預定表、師資名冊、訓練經費明細表 (如附表一、
      二、三、四、五,新開辦職類應加附材料費明細表) 。
 (三) 招訓對象、來源、選訓方式及錄訓原則等說明。
 (四) 促進就業效益分析說明:含輔導就業具體措施及預估就業率。
 (五) 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六) 訓練單位如非屬已完成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所申辦
      之訓練類別非屬原立案登記之訓練職類,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供審:
      1 訓練場地及設備表 (附表七) 。
      2 訓練場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七) 因審查需要,得要求申辦單位提送其他相關資料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