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辦理資訊軟體與新興重點發展產業科技人才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1 年 05 月 0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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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訓練經費編列標準:
 (一) 主辦職訓中心訓練規劃及招標作業費:依本局核配之經費,支用於
      各主辦職訓中心辦理產業人才需求、課程規劃及產、官、學研討會
      等會議費用,及辦理招標評選等相關費用。
 (二) 各職訓中心經費:包含各職訓中心統籌作業費及支付訓練單位之訓
      練費。
      1 職訓中心統籌作業費:依各職中心負責轄區內實際開課班次學雜
        費、材料費及鐘點費等三項費用實際核定額度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編列,用於各職訓中心辦理訓練單位工作人員研習會、參訓學員
        期中座談會、不定期訪視、培訓班別期中 (末) 檢討會議、現場
        徵才及專題製作發表會等費用。
      2 每訓練班別訓練費:
      (1) 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十五元標準編列 (支用於教材費、講議
          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及推介就業等) 。
      (2) 材料費:由主辦職訓中心依實際辦訓需要自行編列。
      (3) 鐘點費:外聘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台幣一、六○○元編列,
          內聘師資每小時以新台幣八○○元編列;術科得視實際需要,
          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以四○○元編
          列。
      (4) 行政作業費:以各該班次學雜費、材料費及鐘點費等三項費用
          實際核定額度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編列,支用於訓練單位之事務
          費、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就業推介活動等與執行訓
          練計畫有關之行政作業費用等。另為使訓練單位更加重視結訓
          學員訓後推介就業事宜,訂定資訊軟體及新興重點發展產業培
          訓計畫案以結訓學員訓後三個月內就業率達成百分之五十為執
          行目標,並輔以訓練經費管控機制如下,使訓練單位積極辦理
          推介就業事宜:
          「訓練單位辦理訓練班次訓後得支領百分之五十行政作業費;
          另訓後一個月內就業率達二成五者,得再支領百分之二十行政
          作業費;訓後三個月內就業率達五成者,得再支領剩餘百分之
          三十行政作業費;訓後三個月內就業率達五成者,得再支領剩
          餘百分之三十行政作業費。惟訓後一個月內就業率雖未達二成
          五,然訓後三個月內就業率達五成者,仍得支領全額行政作業
          費。
      (5) 保險費:比照職訓中心受訓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 (僅能支用於
          受訓學員投保勞工保險費用)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