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 (民國 86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8 日
第 6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蒐集左列資料,研擬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經就業安定
費審議委員會議定後公告實施:
 一 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 產業升級狀況。
 三 勞動供需狀況。
 四 基本工資。
 五 各業受雇員工薪資。
 六 引進﹑培訓與管理外籍勞工之成本及其他相關勞動條件。
 七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對社會影響狀況。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得按行業別及工作性質之需要分別訂定。
就業安定費數額應依第一項所列資料之變動,適時檢討修正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