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
第 6 條
就業服務中心置主任、秘書、課長、站長、專員、管理師、課員、辦事員
、書記等人員為原則。
前項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