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遴聘職業訓練專業人員派赴國外工作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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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聘期:半年一聘為原則,得視工作需要增減之;個案未辦理完成時,
    聘期屆滿,經其本人及其服務機關同意後,得續聘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