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勵名額,應由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並經評審小組視各組別申請獎 勵狀況調整分配之,並得從缺。 主管機關對績優機關(構),除發給獎牌或獎座外,得以下列方式予以獎 勵: 一、發給獎金。 二、補助參加與業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 三、其他具激勵效益之適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