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6 條
本辦法獎勵名額,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並經評審小組視各組別申請獎勵狀
況調整分配之,並得從缺。
主管機關對績優機關(構),除發給獎牌或獎座外,得以下列方式予以獎
勵:
一、發給獎金。
二、補助參加與業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
三、其他具激勵效益之適當方式。
第一項公告及前項獎勵,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