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6 條
職業輔導評量之內容,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依下列項目實施之︰
一、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
二、學習特性與喜好。
三、職業興趣。
四、職業性向。
五、工作技能。
六、工作人格。
七、潛在就業環境分析。
八、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九、其他與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