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6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