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之資格條件暨其他相關規定事項 (民國 90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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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得申請招募人數,以一名受監護人聘僱一名家
    庭外籍監護工為限。但受監護人為經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屬植
    物人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經合格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其巴氏量表評
    分總分為零分者,得向本會申請增加招募或接續聘僱一名家庭外籍監
    護工,雇主得不為同一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