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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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對有就業意願之轉銜個案應評估是否
    適合職業重建,必要時得轉介職業輔導評量,據以擬定個案之職業重
    建計畫,提供派案或轉介等服務,並於正式接案後十四日內將接案情
    形先回報轉出單位,並於六個月內將輔導就業、職業訓練或轉介其他
    單位情形回報轉出單位,對於穩定就業者繼續追蹤三個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