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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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目標:輔導身心障礙者參加適性訓練,以獲得擬從事該職類工作
    之相關知識及技能,並且推介其就業或自行創業。身心障礙者之就業
    型態包含一般性、支持性及庇護性等三類,本案職業訓練應以輔導學
    員進入一般性及支持性就業為主;結訓學員之整體就業率應至少達 5
    0 %,又就業學員中進入一般性及支持性職場之比例,以 60 %為目
    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