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營運計畫書之項目如下: 一、申請單位。 二、市場調查及評估。 三、計畫目標。 四、服務規章及工作規則。 五、庇護就業者之障別、人數及資格。 六、工作內容及作業流程。 七、經營管理方式。 八、工場位置及配置。 九、庇護就業者就業之規劃及輔導。 十、獎勵金或報酬發放制度。 十一、行銷計畫。 十二、預期營運績效。 十三、工場設備及相關設施。 十四、經費收支概算表。 十五、人員配置情形。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營運計畫於籌設許可後變更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