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6 條
主管人員應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大專校院社會工作、醫護、特殊教育或與營運項目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高中 (職) 畢業具有與營運項目相關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並從事身
    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福利服務滿二年以上。
三、高中 (職) 畢業,經專業訓練滿二百四十小時,從事與營運項目相關
    工作二年以上,並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機構服務或
    福利服務機構滿二年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