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 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