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6 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
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