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保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單位 查對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者,按下列情節處罰鍰,並 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