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10 日
6
六、投保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單位
    查對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者,按下列情節處罰鍰,並
    以書面通知限於文到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一)第一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二)第二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三)第三次違反者,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