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離退工友(含技工、駕駛)參加轉業訓練實施計畫 (民國 91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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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訓練方式及處理原則:
 (一) 職訓局依人事行政局調查參訓意願結果,按各技工友希望受訓地點
      分別造冊函送各業務分工區域之局屬職訓中心 (各職訓中心業務分
      工區域及分配人數如附表) 。
 (二) 職訓中心應通知並安排有參訓意願之技工友,依其意願優先參加職
      訓中心自辦或委託辦理之相關職業訓練。
 (三) 如無適當訓練班次,而同一職類擬參訓人數在十人以上時,即安排
      開設專班辦理。
 (四) 若前二項訓練職類仍無法滿足訓練需求,職訓中心可將未參訓名冊
      送就服中心,依三合一就業服務事項辦理推介輔導及推介參加職業
      訓練。
 (五) 參與是項訓練計畫之中央各機關學校技工友,係配合員額精簡政策
      自願辦理退休或資遣,並不符合「非自願性失業者」,不得推介以
      職訓券方式參訓。有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給付等,亦不得以
      前述非自願性身分請領。
 (六) 訓練期間,參訓者應恪遵相關訓練規定,若因個人行為或中途退訓
      者,依職訓中心與學員簽訂之職業訓練契約書規定,賠償訓練費用
      。
 (七) 訓練期間,有關訓練輔導、膳食、住宿等事項,依職訓中心有關規
      定辦理。
 (八) 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各職訓中心或訓練單位發給結訓證書,並
      協助輔導有就業需求者再就業,亦得將未就業名冊送各轄區公立就
      服中心申請推介就業。
 (九) 各職訓中心及就服中心辦理是項訓練或推介就業計畫,應於每月五
      日前,將辦理情形函報職訓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