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17
法規名稱:
廢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第 6 條
第三條所列工作之執行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但有繼續執行之必要且績效良 好者,得展延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