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強制隔離期間薪資補償及生活扶助要點 (民國 9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15 日
6
六  申請薪資補償或生活扶助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向勞工保險局為之:                                           
 (一) 強制居家隔離或集中隔離者:居家隔離通知單、集中隔離證明或其 
      他證明文件。                                               
 (二) 強制隔離治療者:載有住院起迄日期之診斷書。                 
 (三) 受僱證明文件。但第二點第二款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免附。     
 (四) 雇主有無發給薪資及其數額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