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費逾期欠費債權催收款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08 日
6
六  年度呆帳之轉銷,如經認定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者,應於年度
    結束後一個月內繕製年度轉銷呆帳彙總表,經本會職業訓練局局長核
    准後,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列表,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送就業安定
    基金委員會審議後,報請本會核轉審計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