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第 6 條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
    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
    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
    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僱用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
    保人數明細表正本。但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
    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或外國技術
    人力辦法申請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
(一)在漁船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海洋漁撈技術工作
      。
(二)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家庭看護
      技術工作。
(三)從事機構看護工作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機構看護技術工作。
(四)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多元陪伴照顧服
      務技術工作。
四、符合第七條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
五、求才證明書。但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外國技術人
    力辦法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者,免附。
六、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聘僱許可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或外
    國技術人力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開具之證明文件。
雇主持招募許可函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免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
款及第七款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