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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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對於已核定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之設備,應以核定之替代檢查方
    案實施檢查;代檢機構於實施定期檢查時,應審視雇主實施替代檢查
    方案之檢查管理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